原标题:上海一家银行惊现“内鬼”,收贷款中介30万元好处费违规放贷1个亿,涉案多人锒铛入狱

  来源:华夏时报

  记者:李明会

  又见银行“内鬼”里应外合违规放贷。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官网披露了一则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但并未披露相关银行名称。据了解,上海一家银行的对公客户经理张某收取好处费30余万元,帮助贷款中介为资质较差的中小微企业办理担保贷款业务,违规发放贷款共计1亿元,最终被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

  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震东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客户经理通过贷款中介拓展客户渠道,此举本身并不必然违法,但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一般来说,如果客户经理与贷款中介合作时,能够严格遵守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确保贷款发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那么这种合作就是可以接受的。然而,如果客户经理为了谋取私利,与贷款中介勾结,违规发放贷款,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唐震东表示,从该案来看,张某显然违反了这一原则,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上海一家银行惊现“内鬼” 收贷款中介30万元好处费违规放贷1个亿  第1张

  客户经理收取1%的好处费违规放贷1亿元

  根据披露,张某大学毕业后就入职上海某银行工作,2015年开始担任对公客户经理,主要负责为有贷款需求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所涉及的贷款项目有房贷、抵押贷、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

  2019年7月,张某接待了贷款中介李某和李某带来的客户。在交流过程中,李某提出他可以招揽到有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需求的客户介绍给张某,希望张某可以放松申请材料审核的力度,只要贷款审批完成、顺利放款,李某会按照每笔贷款的1%给张某一定的好处费。

  张某答应之后便开始了和李某的合作。不过,李某介绍的客户多是资质较差的中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规模小,很难在银行申请到贷款。为此,李某通过伪造资产负债表、虚构购销合同等方式为这些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进行包装。张某不仅对此视而不见,而且还帮助李某的客户对申报材料查漏补缺,确保材料质量达到审核标准。因此,经过张某的操作,李某介绍的客户可以顺利收到该银行的放款。

  据统计,张某共帮助李某成功办理了23个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银行发放贷款共计1亿元,张某也成功收到了30余万元好处费。

  2023年1月,这些贷款业务中有多笔共计2100万元发生逾期坏账情况,张某主动辞职。而银行也发现了他收受好处费违规放贷的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又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李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23年9月4日以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李某提起公诉,于2023年12月27日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23年10月19日,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2024年9月18日,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于案件中伙同李某采取非法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公司负责人,法院也作出了相应判决。

  《检察建议》助力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此外,银行“内鬼”暴露该行存在风险管理隐患。

上海一家银行惊现“内鬼” 收贷款中介30万元好处费违规放贷1个亿  第2张

  唐震东表示,从该案来看,银行在人员管理和贷款审核流程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首先,在人员管理方面,银行未能有效监督客户经理的行为,导致张某能够收受好处费并违规放贷,这反映出银行在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合规培训方面的不足。其次,在贷款审核流程方面,银行未能严格把关,使得李某等人能够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这暴露出银行在贷款调查和审核机制上的漏洞,以及贷款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的欠缺。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也发现,张某的行为不仅有违银行工作职业廉洁性要求,更致使信贷业务资金遭受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监管秩序和社会稳定,而该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员工上述行为,反映出银行运营管理、风险防范存在一定隐患。同时,检察官通过对该银行进行电话沟通、现场走访等,进一步了解到银行对贷款调查和审核机制存在漏洞,贷款资金用途监管措施欠缺等问题。

  2024年2月24日,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对该银行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健全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制度、完善资金监管及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员工廉洁从业教育,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院向相关银行制发《检察建议》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唐震东看来,此举并非检察院的必选项,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需要来决定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这不仅可以促进相关单位的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还可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该案来看,检察院向银行制发《检察建议》是非常必要的,有助于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贷款审核流程、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唐震东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