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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4日,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天地A、*ST深天(维权)、ST深天,代码:000023)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查明,深天地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深圳市天地宝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深天地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天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1年4月22日,在深天地实际控制人林宏润的安排下,天地宝创以其1.28 亿元银行定期存单为广州市同鑫贸易有限公司的1.25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贷款最终用于偿还林宏润关联公司的借款。2021年10月21日,广州同鑫上述银行贷款到期,林宏润安排过桥资金以“还旧借新”方式续贷,并再次以天地宝创1.28亿元定额存单提供质押担保。2021年12月29日,林宏润安排过桥资金归还贷款,解除上述质押担保。上述两次对外担保事项均未按照要求履行审批程序。上述两次担保涉及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37%、20.63%。2021年上半年,深天地对外担保涉及金额1.25亿元,占《2021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20.16%。2021年度,深天地对外担保涉及金额累计2.5亿元,占深天地《2021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44.72%。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度累计发生额1.25亿元、期末余额1.25亿元,占深天地《2021年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22.36%;2022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2.536亿元、期末余额为零,发生额占深天地《2022年半年度报告》净资产的52.18%。截至2024年4月30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3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5%。深天地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上述相关担保事项,在《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
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拟决定:对深天地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3年4月29日,ST深天发布《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深圳证监局查明,ST深天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披露与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二、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8月30日,深天地A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深天地A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深天地A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深天地A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深天地A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3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深天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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